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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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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

资料作者:蒙霓    资料来源:财务部     时间:2018-08-31    访问量:158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根据决定草案,决定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如下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不超过36000元的 3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